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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 cdhswhly.com

对于贷款市场存在的息费展示不清、融资成本虚高等乱象,行业自律规范通过细化细则及时补齐相关短板。 为配合金监总局与央行联合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 业协会等五协会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日利率”“月费
对于贷款市场存在的息费展示不清、融资成本虚高等乱象,行业自律规范通过细化细则及时补齐相关短板。
为配合金监总局与央行联合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 业协会等五协会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日利率”“月费率”等形式替代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此外,线上贷款必须通过单独弹窗方式,设置强制阅读,线下贷款则由借款人阅读后签字确认。此意味着,个人贷款息费迈向了更加透明化、阳光化的阶段。
今年8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明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时,国有大行纷纷发布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其中, 工商银行 、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个人贷款收取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下同)、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水平上限保持一致,均为6%; 交通银行 、 邮储银行 相关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均为12%。
此前,部分贷款机构在宣传贷款产品时,只展示“日利率万分之三”“月费率2%”等利率水平,单看以上数值会给用户留下成本低廉的直观印象。但此类口径并未完整反映全部资金成本,若将利息、服务费等各项收费统一折算成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真实成本往往远超消费者心理预期。
此类营销套路利用大众对利率换算的认知盲区,刻意回避展示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容易误导借款人低估借贷负担,是个人贷款领域息费披露的典型乱象。
为贯彻落实金监总局、央行发布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推进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的规范性操作,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小额贷款业协会组织制定了《自律规范》。
中国银行业协会等五协会提醒,各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全面规范个人贷款息费收取和信息披露,推动个贷息费“阳光化、透明化”。
《自律规范》要求,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时,应将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项息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加总计算得出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不得使用“日利率”“月费率”等形式替代。
此条规定整治了贷款营销靠短期费率制造低息错觉的问题,让借贷成本“一目了然”,避免借款人被片面宣传误导而低估还款压力,在信息披露环节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与此同时,《自律规范》也进一步压实了贷款主体义务。其中第三条明确,贷款人为明示工作的义务人,承担明示工作的主体责任。贷款人通过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可以按照“便于触达借款人”的原则委托平台企业向借款人展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但不改变贷款人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实际上,实践中极易出现平台简化成本展示等问题,根据要求,一旦息费披露不合规,便可追溯贷款人主体责任人,防止机构在信息披露违规时相互推诿。
设置强制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阅读时间同样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
根据《自律规范》,贷款人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通过单独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统一制式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强制阅读时间应足以使借款人充分了解综合融资成本情况,原则上不得低于10秒。
与此同时,贷款人线下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向借款人清晰、完整出示统一制式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由借款人阅读后签字确认。
《规定》也明确要求,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其中,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此外,《自律规范》明确,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统一制式向借款人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有关信息。
在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看来,《规定》中的三项内容非常关键,具体来看,一是明确禁止使用“日利率”“月费率”来进行概念包装;二是压实贷款机构主体责任,即使通过互联网平台展业,责任仍压实给贷款机构;三是配套各类业务场景的标准化明示表示例,为全行业提供可直接复用的披露模板。
今年8月1日,《规定》正式落地实施,其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同时,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而在上述《规定》发布的前一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分别公示了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其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收取的年化利率水平上限保持一致。具体来看,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均为6%;个人住房按揭贷款5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上限为1年期LPR+0.5%,5年期以上年化利率上限为5年期以上LPR+0.5%。
与此同时,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上限与上述四大行保持一致,但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不同,两家银行均为12%。
除了国有大行,股份行方面, 招商银行 、 中信银行 、 兴业银行 、 光大银行 等也发布了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其中,上述股份行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和合作类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12%,个人经营贷款上限同为12%。
不过,上述股份行的公示中出现了“合作类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单利)上限达24%。
而恒丰银行则直接将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定为24%(具体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公开信息显示,合作类互联网贷款是指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或助贷机构合作,共同向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今年3月,金监总局、央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助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
为准确完整反映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上述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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